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1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102
 

    西南科大发〔2014〕41号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2

 

西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按《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的内审机构为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的行为,以促进学校内部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审计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维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

    第九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持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外,学校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根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了解、测试和评审;

    (六)开展有关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固定资产等专项审计调查;

    (七)为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提供审计指导;

    (八)办理学校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学校机构和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 参加或者列席与学校财务、基建、重大投资等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经报请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 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进行审核后,报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一)不执行学校财务预算,不按预算开支或越权批准开支的;

    (二)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开设银行帐号、不按规定建帐、账目混乱、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三)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收费收入;

    (四)应当上缴学校的收入而未及时、足额上缴的或侵占、截留应上交学校收入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无偿使用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与校外联合办学、从事培训、组织各种考试等,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的;

    (七)违反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白条入账,坐收坐支现金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的;

    (八)在投资、基建工程和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给学校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由学校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七)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八)涉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条款有违纪行为的;

    以上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一) 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学校审计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审计规定和实施办法,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行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科大发[2005]289号《西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件及西南科大发[2005]311号《西南科技大学关于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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