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大发〔2014〕40号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2日
西南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下列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组织部委托审计的其他副职领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任命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由学校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学校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由审计处牵头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经济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财经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任职期间廉洁从政情况;
(七)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二)任职期间经济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五)对外投资融资的效益、效果情况;
(六)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防范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两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三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组织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进行审计立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审计工作开始后规定时间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学校批准的本部门审计期间的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
被审计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应在本部门领导班子或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其责任人,由审计处提交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交接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十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提出的内部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科技大学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南科大发〔2005〕312号)同时废止。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