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大发〔2018〕2号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8年3月1日
西南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西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以及对各类资产及资金的取得、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校内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专项资产的各教学院(部)、各部处室、各研究中心、后勤集团,学校投资的教育基金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企业,以及受托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揭示披露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促使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完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而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的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处负责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对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的审计,对预算管理的审计,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净资产及专项资金的审计。审计处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实施对其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价,指出制度本身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良好的予以肯定。
(一)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五)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有无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问题。
第十条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二)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是否准确,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收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三)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结余分配及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计提比例是否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方式、程序是否合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管理、会计核算、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各项资产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计价方法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四条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等情况;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三)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存在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是否如实反映。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五)各项税金的计提、计算是否合法,对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是否正确,税金的缴纳是否符合要求。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提前3天以上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配合上级部门和纪委(监察处)开展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出具审计承诺书,对要求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须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设施。
(四)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达审计处审定,审定后报分管审计处校领导审批、签发。
(六)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按年度连续进行。如被审计年度的有关事项涉及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活动,应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
第十八条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之外的校内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包括国家审计及经核实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应就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问题,由审计处向分管审计校领导报告,并同时移交纪委(监察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做出客观判断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运用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审促改、以用促审;权责对称、责任明确;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第二十六条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和干部谈话的重要内容。
(三)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洁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一)审计处将有关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抄送相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
(二)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或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整改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审计处根据《西南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南科大发〔2014〕41号)规定的职责权限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二)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查明原因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三)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流程图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2018年3月1日印发
